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4650号
原告:泗县飞龙实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人民政府东侧朝阳路向南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5757464019。
法定代表人:郭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龙,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足利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开发区朝阳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猛,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泗县飞龙实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足利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泗县飞龙实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泗县飞龙实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0元,由泗县飞龙实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沙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