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

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酒泉市万里鑫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21民初2421号
原告: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荣,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国海,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酒泉市**鑫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鸿,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麒,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酒泉市**鑫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2月24日原告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酒泉市**鑫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84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3842元,由原告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军
人民陪审员   李大海
人民陪审员   侯玉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