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21民初2421号
原告: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荣,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国海,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酒泉市**鑫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鸿,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麒,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酒泉市**鑫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2月24日原告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酒泉市**鑫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84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3842元,由原告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军
人民陪审员 李大海
人民陪审员 侯玉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