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21财保87号
申请人: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
被申请人:酒泉市万里鑫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酒泉市万里鑫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酒泉市万里鑫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县不动产权证号为甘(2017)金塔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工业用地的转籍过户手续,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酒泉市万里鑫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县不动产权证号为甘(2017)金塔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工业用地的转籍过户手续,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世炯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