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执8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西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900767745833Q。
法定代表人:李田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嘉峪关西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嘉酒公路旁(嘉东工业园区南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2005859420273。
法定代表人:杨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甘0271民初152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嘉峪关西北物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17000元、违约金2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179元、执行费190元共计19369元。经查,被执行人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嘉峪关西北物流有限公司及法人代表杨光采取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本院已穷尽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师玉文
审 判 员 张建忠
审 判 员 朵向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伟博
书 记 员 高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