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

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酒泉市万里鑫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921执1258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酒泉市万**鑫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鸿。

徐鸿。

本院在执行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酒泉市万**鑫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徐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生波

审判员  胡少卿

审判员  田志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