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921执1258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酒泉市万**鑫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鸿。
徐鸿。
本院在执行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酒泉市万**鑫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徐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生波
审判员 胡少卿
审判员 田志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