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7165号
原告:***韵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杜健,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荣,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韵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丹璐
书 记 员 朱若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