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执215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东方宏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3HPY349。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区工业园区(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767745833Q。
法定代表人:王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东方宏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21)甘09民终172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酒泉空间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甘肃东方宏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案件款481150.08元,案件受理费14128元,本案执行费711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甘肃东方宏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依法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902执21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火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