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616号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捷顺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恒通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段塘东路636号泛亚中心3号3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四分之一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泽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