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恒通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恒通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616号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捷顺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恒通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段塘东路636号泛亚中心3号3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四分之一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泽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