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海执民字第61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恒通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民初字第0027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A×××××、浙A×××××、浙A×××××、浙A×××××、浙A×××××、浙A×××××、)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A×××××、浙A×××××、浙A×××××、浙A×××××、浙A×××××、浙A×××××、)。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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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褚一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