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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3150号
原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4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8768377。
法定代表人:朱拂晓,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兴栋,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军,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恒通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江澄北路765弄36、43号2-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42199979D。
法定代表人:陈晓,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恒通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佩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马超琼
书记员徐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