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河南林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18653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林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 被告:**,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 被告:**,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林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12月20日,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适用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叶 舒 文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