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22民初1725号之一
原告:江苏新晶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MA21E7488P,地址淮安市涟水县朱码街道桃柳村西侧沿街道商铺2-11、2-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82224C,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2号二区4栋1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新晶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晶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享有的诉权的处分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晶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1元,减半收取2210.5元,保全费1510元均由原告江苏新晶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