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环寰慧(澄城)***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5民初2057号 原告: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2号二区4栋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82224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泽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环寰慧(澄城)***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南新街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5056949266U。 法定代表人:刘成国,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环寰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9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89102797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环寰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环寰慧(澄城)***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争议已庭外解决,原告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8元,减半收取2319元,由原告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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