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602民初2629号
原告:防城港丰源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珠河街西五里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34046598XR。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2号二区4栋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82224C。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防城港丰源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防城港丰源气体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诉讼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防城港丰源气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防城港丰源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防城港丰源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韦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