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常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都区强盛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鑫常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8082号
原告:新都区强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都区新都镇甘露村3社。
经营者:吴朝红,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忠,四川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建,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常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3栋10楼1011号。
法定代表人:谭世华,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娅蓉,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何,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新都区强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鑫常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新都区强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都区强盛建筑设备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都区强盛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0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新都区强盛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霍 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