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612号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天广消防器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5MA75R4W9XE,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新村路8号钢47-C号。
经营者:黄国强,该单位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209312,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天广消防器材与被告西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西宁市城北区天广消防器材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市城北区天广消防器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西宁市城北区天广消防器材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白彤彤
书 记 员 **月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