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开发区圣殿金属门窗厂、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3357号
原告:德阳开发区圣殿金属门窗厂,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城区乡千佛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翠烈,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沱牌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2063618487。
法定代表人:江德贵。
被告:射洪银华锦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太空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谢德。
被告:杨树林,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原告德阳开发区圣殿金属门窗厂与被告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射洪银华锦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树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德阳开发区圣殿金属门窗厂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开发区圣殿金属门窗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开发区圣殿金属门窗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7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 王 映
审判员 赵晓银
审判员 宋 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徐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