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3163号
原告: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沱牌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2063618487。
法定代表人:江德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平,系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系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告:***,男,194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告:刘军,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居民。
被告:刘祖林,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居民。
原告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军、刘祖林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陶云霞
书 记 员  税 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