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2302号
原告:四川省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聚贤巷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560701024G。
法定代表人:张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射洪市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告:刘祖林,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遂宁市船山区居民。
被告: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太和镇沱牌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2063618487。
法定代表人:江德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再兴,四川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祖林、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宋 兴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肖凌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