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市支行、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财保56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城南美丰嘉苑五幢一楼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599961798D。
法定代表人:冯登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任纭漾(该公司职员),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崇智,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沱牌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2063618487
法定代表人:江德贵。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市支行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
420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位于射洪市盛唐国际二期三幢1夹-1号[(2016)射洪县不动产权第0××8号]、位于射洪市盛唐国际二期三幢1-5号[川(2016)射洪县不动产权第0××4号]、位于射洪市盛唐国际二期三幢1-4号[川(2016)射洪县不动产权第0××7号]、位于射洪市盛唐国际二期三幢1-3号[川(2016)射洪县不动产权第0××9号]、位于射洪市盛唐国际二期三幢1-2号[川(2016)射洪县不动产权第0××6号]、位于射洪市盛唐国际二期三幢1-1号[川(2016)射洪县不动产权第0××1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列三项以4200000元为限。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市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任 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神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