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622民初3416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胜县沿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德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南福路45号海崃建材家居广场6号楼3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941540。
负责人:***。
被告:福建省德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锋镇福新中路90号新华园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11048。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德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福建省德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飞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