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德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福建省德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622民初3641号
原告:高山,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胜县沿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德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南福路45号海峡建材家居广场6号楼3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94154Q。
负责人:***。
被告:福建省德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锋镇福新中路90号新华园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11048。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山与被告福建省德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福建省德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高山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山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计74元,由原告高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