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国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初1495号
原告: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凌波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黄粮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国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晖。
原告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国鼎置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4元,保全费3113元,由原告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朋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