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远大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执1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凌波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黄粮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新远大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涧西区秦岭路卓阳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宋新敏,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新远大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1)豫0305民初10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5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三、2021年7月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涧西区秦岭路卓阳科技园。进行实地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2021年5月27日,向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的房产信息。
四、2021年7月1日我院依法轮候续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豫C×××××汽车一辆。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五、2021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洛阳新远大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21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1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洛阳新远大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了罚款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081912.45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081912.45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何恒飞
审判员  王翔云
审判员  张春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