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3执恢3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万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世纪华阳花园55栋2-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77622467XR。
被执行人:洛阳铜加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6413L。
第三人: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粮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万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铜加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向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9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1190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付小龙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马国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