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9169号
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娟,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铁,上海众业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000号中期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彭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亦琪,女,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材凯盛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博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陈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材凯盛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972元,减半收取62,486元,由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李 明
审 判 员 杨 名
人民陪审员 蒋秋云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李 俊
书 记 员 李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