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民初4209号
原告:王想生,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甘肃省礼县人,住甘肃省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辩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卯民军,男,汉族,1989年12月29日出生,甘肃省陇南市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现住肃州区泉湖镇泉湖村四组44号院内。
被告: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000号中期大厦27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10201628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酒泉市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王想生与被告卯民军、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原告王想生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王想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想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想生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