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02民初353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1日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剡**,女,汉族,1971年12月18日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系***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000号中期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7年11月23日生,城镇居民,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5月26日生,城镇居民,住上海市普陀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东路244号7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