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02民初353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1日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剡**,女,汉族,1971年12月18日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系***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000号中期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7年11月23日生,城镇居民,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5月26日生,城镇居民,住上海市普陀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东路244号7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