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8民初90号
原告:***,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才,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西飞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859号中兴华庭1栋2单元1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2796452。
法定代表人:颜泉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龙彪,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松,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飞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静
书记员王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