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923民初1846号
原告:江西飞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和中大道1859号中兴华庭1栋2单元190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6279645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云,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万志平,男,汉族,1986年1月9日出生,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追加):***,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初军,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余市车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安市峡江县巴邱镇玉峡商贸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0697061332T。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吉安市人,住吉安市峡江县。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飞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万志平、***、新余市车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飞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飞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飞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江西飞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