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柴旦杞园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2891执17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07307D,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南川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柴旦杞园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4MA758JWDXL,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建设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巴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29日作出的(2022)青289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1月09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879078.06元,执行费11191.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缴款通知书。在立案后我院第一时间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余额较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床192个,床垫192个,电水壶114个,电视114台,空气能1套,**5764套,酒店管理系统1套,电脑主机1台,安华卫浴114套,监控和音响1套,家具114套,申请人主张不进行拍卖。经合议庭合议于2023年02月0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04月0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已于2023年4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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