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02民初1470号 申请人:**,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公民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川,四川善嘉(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3号楼7曾107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XQ68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南川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07307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海西州人民医院,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乌兰东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2800440880347J。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与青海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西州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申请人青海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冻结存款不足150万元时查封冻结该公司的其他财产(其他财产线索:1.冻结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退还给青海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履约保证金150万元;2.冻结海西州人民医院应退还给青海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履约保证金150万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冻结存款不足150万元时查封冻结该公司的其他财产(其他财产线索:1.冻结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退还给青海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履约保证金150万元;2.冻结海西州人民医院应退还给青海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履约保证金15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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