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2民初1453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公民身份证号XXX。
被告:青海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3号楼7曾107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XQ68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海西州人民医院,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乌兰东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2800440880347J。
法定代表人:***,系该医院院长。
被告: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南川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07307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二路63号三江大厦4号楼25楼12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0303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西州人民医院、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