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01民初535号之一
原告: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南川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113.49元,减半收取75556.75元,由原告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