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绿城节能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鑫雨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辖终10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元,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鑫雨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彬,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青岛绿城节能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2民初18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提交的合同涉及的项目是位于城阳区的青岛招商-中润德空港商务项目,故应由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称,原告与被告青岛绿城节能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青岛港中旅.海泉湾项目外墙保温施工分包合同》,原告已施工完毕,被告拖欠材料费及税金,请求判令支付。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建设工程项目位于即墨市,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鉴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