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8275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8月5日生,住辽宁省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鸿刚,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利民,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青岛瑞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970393289C。法定代表人:朱纪来,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宇轩,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北京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279B,法定代表人:陈祖新,职务:董事长。
被告三:青岛市宏程都市果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57号3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0864614563,
被告二、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胜,山东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云亮,山东荣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青岛绿城节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港路西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0312836L。
法定代表人:李波。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瑞克科技有限公司,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宏程都市果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绿城节能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佳
审 判 员 刘宗欣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宫文萍
书 记 员 刘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