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绿城节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绿城节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辖终10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绿城节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港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立民,男,***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上诉人***、青岛绿城节能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27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绿城节能建设有限公司均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纪立民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外墙保温施工工程款226213.2元及利息。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故本案应由城阳区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原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