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终66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科建工程检测鉴定加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科建工程检测鉴定加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4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已与青岛科建工程检测鉴定加固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青岛科建工程检测鉴定加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青岛科建工程检测鉴定加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44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青岛科建工程检测鉴定加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353元,减半收取4676.5元,由青岛科建工程检测鉴定加固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353元,减半收取4676.50元,由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齐 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