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26执保800号
申请执行人:吴有*,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执行人:青岛科建工程检测鉴定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世纪大道11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吴有*与被执行人青岛科建工程检测鉴定加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鲁1526民初25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青岛科建工程检测鉴定加固有限公司在高唐县教育局尚未支取的工程款(高唐县第二实验幼儿园工程)440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科建工程检测鉴定加固有限公司在高唐县教育局尚未支取的工程款(高唐县第二实验幼儿园工程)440000元,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