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省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21执恢94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7105363010,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东河沿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海卫,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9372J,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环科园川善公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有志,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0121民初3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9日已执行完毕。申请标的为242399.9元及利息,执行到位标的为105448元(含5448元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剩余案款142399.9元及利息并已领取案款10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