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522民初307号
原告:施建国,男,汉族,1972年9月24日生,家庭住址:青海省湟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青海延辉(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博,青海延辉(湟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同德县乡村振兴局同德县扶贫开发局,住所地:同德县旧城区人大政协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杨春佳,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会,青海磐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青海省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东河沿33号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建海,青海简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沛旺,男,汉族,1961年11月13日生,住青海省共和县,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施建国与被告同德县乡村振兴局、青海省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施建国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建国以证据不足,继续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建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61.76元,由原告施建国负担。
审 判 员 蒲 昌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羊 毛 加
书 记 员 拉华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