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青2522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男,回族,1983年6月生,住青海省共和县东香卡村二社。
申请执行人***,男,藏族,1983年5月生,住青海省共和县铁盖乡吾雷村。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8月生,住青海省共和县拉泽塘。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4月生,住青海省贵南县文化路78号。
被执行人赵玉强,男,汉族,1980年10月生,住青海省贵南县那台村21号。
被执行人青海省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东河沿33号。法定代表人,郝继宁,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赵玉强、青海省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以(2020)青2522民终341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因被执行人青海省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青民申4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21年7月1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青民再2号终审判决,我院根据再审判决结果继续执行本案。因本案在裁定中止之日时被执行人履行了案款共计1153424.05元,现以该笔案款重新计算分配。按照再审结果及当事人协商,申请人所得金额为874933.63元、利息133499.29元、诉讼费8962元,共计1017394.92元;退回被执行人金额为136029.13元。对此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同意,无异议。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青2522执108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