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04执1238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省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费用1884.57元、负担诉讼费、鉴定费653元、请求被执行人***、青海省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赔偿费用110653.71元、负担诉讼费、鉴定费3705元、承担执行费165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2021年5月27日被执行人***通过微信转账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费用等2537.57元,被执行人***、青海省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转至本院赔偿费等115975.71元,本院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1653元元由三被执行人缴纳。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1653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青0104执123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