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2524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5240150540366,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兴海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兴海县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2524民初22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三主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