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凯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020)29号志诚房开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01执异29号

案外人:都匀市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港龙大酒店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789752225L。

法定代表人:陈志,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徽,系贵州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羽,系贵州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贵州凯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26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0161752X。

法定代表人:熊莹,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斌晨,系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铁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剑江中路67号金海岸观江楼15层附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063051892J。

法定代表人:王玮,系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贵州凯山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山市政园林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铁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房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都匀市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诚房开公司)对我院冻结贵州铁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工行账号为2405XXXXXXXXXXXXXXX的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志诚房开公司称,法院对贵州铁建房开公司在工行账号为2405XXXXXXXXXXXXXXX的账户进行冻结,该账户户名虽然是被执行人铁建房开公司,但账户资金管理人及实际权利人均是异议人。事实及理由是:一、“尚城˙壹品”项目及“尚城˙幸福里”项目系铁建房开公司与黔南蓝海湾房开公司联合开发“都匀铁建星城项目”的总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民终54号民事判决书明确,“铁建房开公司收取固定费用3250万元,蓝海湾房开公司实际负责该项目开发、投资、管理等,盈亏由蓝海湾房开公司享有、承担”。二、蓝海湾在开发建设中,将“尚城˙幸福里”项目开发权利及义务转让给案外人志诚房开公司,项目的投资、盈亏由志诚房开公司享有、承担。2017年3月29日蓝海湾房开公司向铁建房开公司递交《变更合同申请书》及尚城˙幸福里项目决策委员会签署的《决议》载明:尚城˙幸福里项目由志诚公司实际负责开发、投资、管理等具体事务,投资及盈亏均有志诚公司享有、承担。三、凯山市政园林公司是“尚城˙壹品”项目的景观绿化施工方,铁建房开公司欠凯山园林公司的款项均是“尚城˙壹品”项目欠下的工程款,与“尚城˙幸福里”项目并无关联。四、2016年11月28日都匀市住建局与中国工商银行都匀分行、铁建房开公司三方签署的《都匀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载明:铁建房开公司在工行账号为2405XXXXXXXXXXXXXXX的账户,为“尚城˙幸福里”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综上所述,被冻结账户内的资金完全来源于“尚城˙幸福里”项目商品房(预售)所得,该资金应当归属实际开发、投资的志诚房开公司享有权益,不应用于抵偿被执行人铁建房开公司的债务,故请解除对查封账户的冻结。

凯山市政园林公司称,一、“尚城˙壹品”与“尚城˙幸福里”都属于铁建房开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凯山市政园林公司是“尚城˙壹品”项目的景观绿化施工方。对此,志诚房开公司已经承认。二、铁建房开公司与蓝海湾房开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尚城幸福里项目决策委员会决议》均是合作开发双方关于合作权利义务的内部安排,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三、货币的所有权不得与对货币的占有相分离。志诚公司称被冻结账户中的资金归属于其所有,违背了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最高院的案例明确:对于一般账户中的货币,应以账户名称为权属判断的基本标准。对于特定专用账户中的货币,应根据账户当事人对该货币的特殊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资金权属,并确定能否对该账户资金强制执行。因此,被冻结的账户中的资金,确属于铁建房开公司所有,可予以冻结。四、尽管该账户属于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也并非不能作为执行标的。理由是:该资金账户名为铁建房开公司,而铁建房开公司也是“尚城˙幸福里”的开发方之一,冻结该账户并无不当。对于商品房预售资金,在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可冻结监管账户的相应款项,在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充足的前提下,或者待工程竣工后,可依债权性质依法执行。本案涉及的“尚城壹品”项目和“尚城˙幸福里”项目已经处于交房状态,并且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30余万元,故执行该账户资金并不会影响工程建设,请求驳回异议人异议。

被执行人铁建房开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凯山市政园林公司与铁建房开公司于2016年2月签订《园林景观建设施工合同》,由凯山市政园林公司对尚城˙壹品1-X号楼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黔2701民初354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一致确认铁建房开公司尚欠凯山市政园林公司工程款1981770.52元,铁建房开公司自愿于2020年2月29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凯山市政园林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黔2701执1428号执行裁定书,并冻结了被执行人铁建房开公司在工行贵州都匀分行城北支行账号为2405XXXXXXXXXXXXXXX的账户资金。

另查明,2016年11月28日,都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工商银行都匀分行、铁建房开公司签订《都匀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约定铁建房开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都匀分行开设预售商品房售房款专用账户,账号为2405XXXXXXXXXXXXXXX,双方同意由都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都匀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依法行使对“尚城˙幸福里”楼盘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进行管理。

本院认为,银行存款应由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以判断存款持有人。本案中,本院冻结工行贵州都匀城北支行账号为2405XXXXXXXXXXXXXXX的账户名为贵州铁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此可以判断贵州铁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该账户存款的持有人,本院依申请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该账户内的资金并无不当。

关于《变更合同申请书》及《尚城幸福里项目决策委员会决议》效力问题。志诚房开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建房开公司、蓝海湾房开公司内部签署《变更合同申请书》、《尚城幸福里项目决策委员会决议》,该协议系三方公司内部协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能否对善意第三人产生效力,因执行异议审查中不具备全面实质审查的职能,故本次执行异议中不予审查,志诚公司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确定解决。

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能否冻结的问题。“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建立的功能是为了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害,确保预售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因此,在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冻结监管账户的相应款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志诚房开公司并非账户持有人,无权对此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都匀市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黄    娟

审判员 何  德  慧

审判员 罗  国  微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彭晓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