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14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涛,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兴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树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王善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何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何**,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柒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
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张涛、**、北京中兴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何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柒仕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2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申请撤回上诉并非是***、***的意思表示,***、***已就撤诉申请中的签名是否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文财本人签名提起了鉴定申请。二审法院在未与***、***核实的情况下,以准许撤回上诉方式结案,实属错误。(二)***、***与张涛是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方,***、***有权向张涛主张支付所欠工程款。(三)案涉工程至今未结算,***、***有权要求张涛支付所欠工程款。(四)***、***系案涉苗木种植的实际施工人,***、***施工合格并交付了工程。张涛通过其控制的重庆柒仕贸易有限公司将工程款转移,导致***、***至今未获得相应的工程款。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文财向二审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请求,商文财系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诉讼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二审法院在对该撤回上诉的请求进行审查,确认不违反法律规定后,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并无不当。***、***现申请再审称《撤诉申请书》中商文财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理由不予支持。
***、***撤回上诉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为一审判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的,可以向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申请再审,故***、***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中存在的问题不属于本院审查范围,本院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谢 玥
审判员 胡 翔
审判员 俞开先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甄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