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执异117号
异议人(被告):**,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异议人(被告):**,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异议人(被告):重庆柒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黄路99号(皇冠东和花园C2座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41226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黄兴明,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女,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北京中兴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41号11层1101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05372768。
法定代表人:刘树旺。
被告: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8002XL。
法定代表人:王善波,总经理。
被告:重庆何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32708W。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重庆柒仕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查明,黄兴明、***于2018年1月31日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重庆柒仕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或其它等值财产共计1400万元。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准予黄兴明、***的保全申请,并查封了**、**名下的房屋,冻结了**、重庆柒仕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018年1月31日,黄兴明、***向本院起诉**、**、北京中兴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何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柒仕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重庆柒仕贸易有限公司以超标的保全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审查过程中,本院做出(2018)渝0116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黄兴明、***的诉讼请求。黄兴明、***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黄兴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本院解除了对**、**的房屋的保全措施。**、重庆柒仕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逾期未继续冻结,已自动解除冻结。2019年7月,**、**、重庆柒仕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对异议人**、**、重庆柒仕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已全部解除。**、**、重庆柒仕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重庆柒仕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蒋 睿
审判员 王琮鑫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柯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