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何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中兴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终27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文财,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华,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涛,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兴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41号11层1101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05372768。
法定代表人:刘树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8002XL。
法定代表人:王善波,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柒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黄路99号(皇冠东和花园C2座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412261。
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
原审被告:**,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审被告:重庆何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32708W。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炼,重庆静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涛、北京中兴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泰富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市政公司)、原审被告**、重庆何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何家园林公司)、重庆柒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仕贸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6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71元,减半收取2603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昳心
审 判 员 吴 杰
审 判 员 于 利
二〇一八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岳 林
书 记 员 曾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