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诚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易微、湖南大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18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潭执字第499-1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诚骏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志雄。
被执行人湖南大韵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澜韬。
被执行人易微。
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潭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被执行人湖南大韵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易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大韵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易微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大韵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易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湖南大韵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易微的银行存款以2万元范围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应援
审 判 员 吴湘平
审 判 员 李金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周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