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624民初141号
原告:山西海宁皮革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怀仁县**街**。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大街千峰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海宁皮革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太原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海宁皮革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海宁皮革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西海宁皮革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